| 期待可能性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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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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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研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最早发端于19世纪末的德国。时至今日,这一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相当程度的确立,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近年来,我国大陆的一些学者也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并大多主张我国刑法理论(乃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应借鉴期待可能性这一理论。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无期待可能性,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德、日理论界在以下问题上已达成共识,即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要素,缺乏期待可能性是阻却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换言之,期待可能性既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也还存在着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如果认定无期待可能性,则是阻却责任的事由;如果认定期待可能性低或小,则是减轻责任的事由。这一理论在德、日刑事司法中已有所体现。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至少亦应在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的认定处罚上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即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检验、证明、判断过失行为人罪过的有无及轻重程度。
具体到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上,应考虑如下期待可能性事由:
(1)当期待可能性的程度趋于无时,表明行为人无意志选择的自由,当然不会产生罪过心理。例如,司机某甲驾驶汽车按照正常速度行驶,行人某乙突然横穿公路,某甲刹车不住,将某乙撞死。在该案中,由于某乙突然横穿公路,某甲缺乏急刹车的可能性(即期待急刹车不可能),某甲是在迫不得已、来不及刹车的情况下将某乙撞死的,因而某甲不应负刑事责任。
(2)当期待可能性程度较高时,表明行为人的意志选择的自由范围较大,因而其罪过程度较重。例如,本可以期待司机不超速行车(有期待可能性),而司机却超速行车,致将行人撞伤,该司机就是违反了期待可能性,应负刑事责任。
(3)当期待可能性程度较小时,表明行为人的意志选择的自由范围小,因而其罪过程度较轻。例如,一救护车带急诊病人去医院,途中,因时间紧,医生要求司机快点开车,司机只好超速行驶,最终因车速较快,加上司机采取措施不及时,将一行人撞伤。该案中,司机受到医生的催促,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选择合法行为的程度,仍然可以加强注意力,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司机主观上仍存在过失,应负刑事责任。不过,司机受到医生的催促才超速行车,其意志自由毕竟受到一定限制,期待可能性的程度较小,应当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不管审判人员是否意识到期待可能性问题,对这类情节基本都予以考虑。鉴于我国刑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对交通肇事罪的期待可能性的事由只宜作为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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