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信息发布/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法律问答/ 专家答疑/ 律师团队/ 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 案例精选/ 交通常识/ 法律顾问/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事故网 >> 法律问答 >> 事故处理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0
作者【未知】律师     联系 【未知】律师  

   具体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文章录入:叶满天律师    责任编辑:叶满天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申请链接

    更多友情链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交通事故网 版权所有 交通律师:马林 手机:13916263638
    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近定西路) 邮编:200050 电话:021-62118099*8014
    MSN:
    本网站为非赢利性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