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信息发布/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法律问答/ 专家答疑/ 律师团队/ 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 案例精选/ 交通常识/ 法律顾问/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事故网 >> 法律问答 >> 赔偿标准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3
作者【佚名】律师     联系 【佚名】律师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就医治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数额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二、交通事故因伤致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1.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交通事故因伤致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2.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财产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金额计算。
文章录入:叶满天律师    责任编辑:叶满天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申请链接

    更多友情链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交通事故网 版权所有 交通律师:马林 手机:13916263638
    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近定西路) 邮编:200050 电话:021-62118099*8014
    MSN:
    本网站为非赢利性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