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害人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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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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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江苏施行交通事故处理指导意见
设立巡回法庭审理事故损害赔偿案
根据指导意见,全省各地基层法院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抢救费用的支付可申请先予执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按上述规定处理。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或尸体处理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精神抚慰金赔偿有限额
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此外,对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刑事部门处理之前就损害赔偿问题请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调解的,巡回法庭应当及时调解。经巡回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对涉嫌犯罪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 文章录入:叶满天律师 责任编辑:叶满天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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